废除死刑并不单单是,甚至完全不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人权,也不是为了虚名的进步,而是为了修复现代刑法理论的底层错误。

我们的刑罚来自历史的传承,但刑法理论现在却有了新的进步,那么,基于社会契约和的基本原理却动用公权力去判处死刑,这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。

绝大多数死刑被执行人默默死去,极少部分人被现代媒体大肆宣传,就是这少部分人的狡猾,极大损害了刑法的威慑效力,因为这让刑法必然来临这一条威慑基础的因果律。

即使从报应刑罚观的角度来看,现代死刑也是荒谬的;被害人屈辱地死去,死刑被执行人却被照顾得好好的,报应刑罚观的支持者能从这种不公平中获得快感吗?或者说,让那么可恶的人就这么死了,是不是太便宜他了?